商标注册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由审查员审查)
第十四条专利主任必须将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审查员审查。
(拒绝的审定)
第十五条审查员在商标注册申请符合下列号码之一时,必须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批,以拒绝为乐趣。
一个属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依照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项(含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不能进行的;
第二,属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不能按照规定进行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要求。
(拒绝理由的通知)
第十五条第二审查员应当对商标注册申请人作出拒绝的理由,并指定相当的期限,给以提出意见书的机会。
第十五条审查员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但属于商标注册申请日前他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或者类似商标,在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时,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可以通知他人的商标注册,其商标注册申请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的有趣目的,并有机会提出意见。
前项通知已经进行,当他人商标注册已经完成时,无需发出前条通知。
(商标注册审批)
第十六条审查员在政令确定期间未发现拒绝商标注册申请的理由,以商标注册为趣目的必须进行审批。
(补正的驳回)
第十六条第二条审查员在变更要旨时,必须决定驳回申请书中记载的指定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想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
2根据前项的规定,以公文驳回决定,理由必须附加。
3.根据第一项规定驳回的决定,自送达决定副本之日起30口后,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审批。
4审查员在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审理商标注册申请人根据第一项规定驳回的决定请求时,应当在审理决定前,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必须暂停。
(准用专利法)
第十七条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审查员资格)、第四十八条(审查员回避)、第五十二条(审批方式)、第五十四条(诉讼关系)的规定,可以用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准用外观设计方法)
第十七条外观设计法(昭和34年法律第一百二十五号)第十七条第三条(外观设计新申请)的规定,按照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项的规定,准用于决定驳回纠正。
2《外观设计法》第十七条第四条规定,前项或者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含第六十条第二项第二项)同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一项的延长期准用。




